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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台北律師陳政宏:養子繼承財產後想認祖歸宗,法官卻說:不可以!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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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繼承財產後想認祖歸宗,法官卻說:不可以!理由何在?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曾姓男子被叔叔收養為養子,但養父過世後,他想循生母心願,認祖歸宗,聲請終止收養被駁回後提抗告;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曾的養父沒子嗣,收養目的是延續祭祀香火,他卻在繼承遺產後半年,提出聲請,可見有意脫免祭祀責任,且他即使沒回復本家身分,也不妨礙對生母盡孝,若准終止對養父有失公平,裁定駁回。
 
據查,86年間,當時33歲的曾男被54歲的叔叔收養為養子,去年間,72歲的曾男養父過世後約半年,曾男就向法院提出聲請;法官認為,曾的養父無妻兒子嗣,收養是為延續香火,曾也以養子身分繼承遺產,況曾的生母還有5名子女可照顧,本案無急迫及必要性,如准許對其養父有失公平。
曾男提抗告指,養父收養他是為年老生病時,有人能照顧,且他扶養養父10多年,盡心盡力,雖非延續香火,但他仍會遵照傳統習俗,在養父死亡週年後,將牌位供奉家中祭拜,終止收養並無違背養父意願及社會常情。
曾男還指,生母已88歲,雖有5名子女,但3名女兒已出嫁,2名兒子經濟不佳,母親又身體狀況欠佳,掛心他還沒認祖歸宗,且本家兄弟姐妹都同意回復,法院若不准,恐造成他及生母一輩子遺憾。
合議庭調查,曾的養父沒子嗣,有7筆房產、土地遺產,由曾單獨繼承,曾雖自稱照顧養父長達15或16年,但當時養父才54歲,曾男沒提出養父臥床需人照顧證據,且他在原審時說,因養父沒結婚、小孩才收養,認定收養目的是傳承祭祀香火,曾男除享有遺產權利外,更應為養父處理喪葬後事及祭祀香火,以達慎終追遠及延續血脈傳統習俗。
合議庭認為,曾男在養父過世後仍有意維持收養關係,卻在繼承遺產後半年,提出聲請,等不及養父過世滿週年的「對年祭祀」責任,顯見他無慎終追遠之情,有意脫免養子祭祀責任,若終止收養,對養父有失公平,且其生母有5名子女,即使未回復本家的親子法律關係,也不妨礙他照顧生母。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要終止收養關係有二種方式,一是兩願終止,一是判決終止。
 
(一)兩願終止: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收養關係。要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有終止收養的合意,養子女為成年人者,可偕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毋庸經過法院裁判。養子女為未滿七歲或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有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或同意之。
 (2)應做成終止收養的書面。
 (3)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4)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 已逾三年、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夫妻離婚之情形,得單獨終止。
 
(二)判決終止: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2)遺棄他方。
 (3)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4)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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