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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台北律師陳政宏:翻車未設警告標誌,運匠判刑7月、賠496萬。交通事故後未設警告標誌提醒後方來車,小心觸法又賠錢!
長風律師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聯結車駕駛黃正傑在高速公路開車打瞌睡,車輛失控翻覆後,未立即設置警告標誌,導致後方聯結車馬姓駕駛不慎追撞致重傷,馬男終身需人照顧,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判決黃男須和貨運公司連帶賠償496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99年10月23日凌晨1點多,黃男開車搭載施姓友人,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的路竹交流道時,黃男邊打瞌睡邊開車,直到車輛右輪壓到車道反光鈕才驚醒緊急煞車,聯結車失控翻覆在高速公路上。

黃男爬出聯結車後,未立即設置警告標誌,後方聯結車,撞上黃的車子,馬男身受重傷,患有嚴重腦水腫,兩眼視神經萎縮,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黃男辯稱,案發時擔心車內施姓友人安危,所以先尋找施並扶往路旁,再找手機撥119聯絡救護車,不應苛求他應先設置警告標誌。

高雄高分院認為黃男疲勞駕駛,發生車禍又未立即示警,導致後方車輛追撞,馬男也未注意前方路況,兩人各負過失責任比例為6:4,扣除保險理賠金後,判決黃男須賠496萬餘元,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刑事責任部分,黃男判刑7月確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一、黃男未設警告標誌是否應負過失責任?

​本案黃姓被告於駕車時,因疲勞打瞌睡,車子因而失控翻覆佔據內、中、外車道及路肩;且於車輛翻覆後,未顯示危險警告燈,亦未在車輛後方100 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但黃男否認有未盡前述警示後車注意義務之過失,辯稱:當時為避免車上乘客施女留於車中而遭後方來車撞擊,乃先尋找施女及將之扶往路旁,並以手機聯絡救護車到場,不能苛求其棄同車乘客不顧,反而先到百公尺外設置故障標誌,其應有民法第150 條第1 項緊急避難規定之適用。

然而法院認為,黃男與施女於事故後既均能依一己之力爬出車廂而脫困,顯見其等傷勢應尚無立即危險,且事故當時是深夜時分,車輛稀疏,故以當時南下車道幾無車流,及一般成人多能在數十秒內以小跑步行進百米距離之速度計算,則黃男自然沒有不能先行花費短暫時間循線警示後方來車,再打電話通知警方或救護車的理由。

黃男又辯稱車上警告標誌「可能」在翻覆過程中不知去向等,然此不僅是被告事後臆測之詞,無法證明該車故障標誌是否短時間內無法尋得,且由此辯詞更可以推知黃男當時根本未有任何搜尋警告標誌以向後車示警之行動。

法院認為,審查各項交通法規規範重點在於課予駕駛人「對後車示警之義務」,至其警示方法或手段為何,在所非問, 並不以設置故障標誌為限。因此,以黃男擔任職業駕駛人之知識及經驗判斷,當然沒有不能以他法向後車示警之可能,尤其黃男之甲車翻覆後阻斷南下所有車道及路肩,來車已無路可行,黃男卻猶然漠視眼前險阻而毫無任何示警之作為,其有違反示警義務之過失,足以認定。

二、雙方過失責任分配?

綜上所述,黃男先後違反不得疲勞駕車及於車輛無法行駛時, 應警示後車之注意義務,致車子傾倒並阻斷高速公路南下所有車道及路肩後,未加警示後方來車,適有亦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之馬姓駕駛乙車自後駛來而追撞,雙方俱有過失無疑。法院斟酌所有肇事之情狀、違背注意義務之程度及情節,認定黃男就此車禍事故應負擔60﹪之過失責任,餘應由馬姓駕駛負其與有過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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