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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台北律師陳政宏:油漆噴濺右眼損傷,地板公司判賠員工108萬。公司與員工各應負擔多少過失責任?
長風律師台北事務所 http://foreverwindtp.com/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專門生產頂級木地板公司的蔡姓男員工,在底漆線工作時因手滑掉,以致漆桶落地桶內油漆濺起噴到右眼,由於公司並未準備的洗眼機,蔡男只能在洗手台潑水清洗,並以生理食鹽水沖洗右眼後再送醫,但蔡男右眼視力從1.5惡化到只剩0.1,永遠無法回復,高等法院認定此案屬職業災害、公司有過失,今判應賠蔡男108萬多元。可上訴。

這家頂級木地板工廠,位在新北市泰山區,在業界小有名氣,包含遠企飯店,以及多個豪宅社區,全都採用這家工廠的木地板。

判決指出,蔡姓男員3年多前進入公司任職,1個多月後,在底漆線上作業時,將裝有油漆的大漆桶搬到泵浦處,供泵浦吸取油漆,不料,因手滑緣故掛在接漆管的小漆桶突然掉落,雖然蔡男配載護目鏡,但桶內油漆仍由他的護目鏡四週空隙濺流到他的右眼。

蔡男受到驚嚇大叫,由於公司沒有配置洗眼機等裝置,他只能跑到洗手台潑水,公司主管拿出生理食鹽水為勞工沖洗眼睛,接著就騎機車將勞工載到附近的眼科診所看診,並轉診到亞東醫院進行羊膜移植手術,最後診斷眼部幹細胞缺損、眼角膜疤痕,右眼的視力從1.5,退化到0.1,永遠無法回復。蔡男不滿,控告公司求償職業災害損失310萬元。

新北地院審理後僅判公司賠償蔡男29萬多元,高等法院認為公司未盡保護蔡男責任,認定蔡男受有損害216萬元,但認為蔡男自身也有一半的過失責任,今改判公司必須賠償108萬多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一、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 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次按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7)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6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 、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8條也定有明文。



二、本案事故發生時,被告公司雖然有設置護目鏡供蔡姓男員工使用, 以防止員工於搬運漆桶時,不慎遭油漆噴濺雙目之危險。然被告公司設置之防護眼鏡,既已由蔡姓員工依規定配戴, 原告之右眼仍因油漆噴濺結果流入致傷,難認定被告公司已依法規置備適當(至少應達足以遮敝油漆以任何方式流入雙目程度)之防護眼鏡。
基此,原告主張,被告未提供安全防護眼鏡,違反上述保護勞工之法令,致原告右眼遭油漆流入致傷,應由被告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於法即屬有據。

除了被告公司並未於工作現場設洗眼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6條第1項第7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8條及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6條等規定,即因未設置洗眼機,致原告於事故發生後無法大量沖洗眼睛。再於事故發生後僅以機車載送蔡姓員工就醫,增加沿途飛砂入眼風險 ,提高感染機率,非屬適當、必要急救措施,有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此外,被告公司是載送蔡姓員工至新莊大學眼科診所,而非醫療資源較多之新泰綜合醫院,難認已實施緊急且必要之措施。



三、被告公司未提供適當防護眼鏡,違反上述保護勞工之法 令,致蔡姓男員工右眼遭油漆流入致傷,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 23條及公司法第28條規定,固應由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負擔蔡姓男員工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
但是蔡姓男員工執行取下小漆桶職務時,本應注意小心拿取,不使桶內油漆溢出, 依現場作業環境,又無客觀上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於注意, 使小漆桶掉落至地面,造成油漆噴濺致傷,乃是本件事故肇事主因。所以被告公司抗辯蔡姓男員工就本件損害之發生也與有過失,自屬有據。
法院審酌兩方過失情節後,認蔡姓男員工應就本件故事故應負70%過失責任,並依民法第217條規定 按比例減輕被告公司賠償金額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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