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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0
台北律師陳政宏:奉子成婚吵不休,嫁妝竟成為婚姻破碎的導火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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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嫁妝竟成為婚姻破碎的導火線!
高市1對情侶檔奉子成婚,但妻子卻控訴丈夫介意結婚時她沒帶任何嫁妝,婚後態度丕變,還會嫌她把母奶放在冰箱佔位置,妻子認為兩人感情生變、已無法繼續攜手走完人生,向法院訴請離婚,高雄少家法院審理後,判准這對夫妻離婚。
判決指出,前年1月間,蔡男和陳女因未婚懷孕決定結婚,婚後,陳女發現丈夫對她的態度愈來愈差,經追問得知蔡男很介意結婚時,她沒有帶任何嫁妝。
陳女舉例,懷孕時,蔡男開車載她,常不顧她懷有身孕仍執意開快車、緊急煞車,讓她坐在車上很害怕,甚至在豪大雨期間,還要求快臨盆的她冒雨出門買飯;生完孩子後,她把擠出來的母奶放在冰箱,卻被丈夫抱怨佔位置,照顧小孩時只顧自己睡覺,小孩摔到床下,還冷言冷語地說:「不跌倒不會長大」。
陳女認為,丈夫婚前婚後兩個樣,讓她不想再跟丈夫繼續攜手走完人生路,因此決定訴請離婚,並希望法官把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她。
蔡男開庭時則辯稱,自己從未嫌過陳女沒有帶嫁妝下嫁一事,反而是妻子結婚後從不下廚,午餐都是婆婆幫忙準備,晚餐則是他們夫妻自行處理,他體貼妻子懷有身孕,加上自己下班時間不固定,才會要求妻子買外食不要再麻煩婆婆煮飯;至於母奶放置問題,他認為妻子每次擠完奶後,還要下樓冰奶很麻煩,才會在2樓房間再買一台冰箱專門放母奶,如此貼心的舉動卻被解讀成嫌棄,讓他也很受傷。
法官認為,2人結婚以來,為了家庭的各種事情爭吵不斷,互相指責對方不是,卻不思溝通協調積極謀合,客觀上婚姻已達不可挽回的破裂程度,且蔡男雖不同意離婚,卻在開庭時說「本來是我主動要訴請離婚」、「我本來也不想娶你的」等話,因此判准兩人離婚;至於小孩年紀還小,仍需母親照顧,因此也把孩子的監護權判給陳女。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應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如夫妻間長期分居,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若謂該婚姻猶未發生破綻,其夫妻關
係仍可維持,據以排斥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或其程度相當之一方訴請離婚,即悖於夫妻之道,顯與經驗法則有違(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綜上所述,本件雙方因性格及對如何共營婚姻生活之期待有所不同,結婚
1年2個月以來,即常生齟齬,且雙方分居迄本件審理終結,已各自兩地生活1年8個月,蔡男除依約定探視未成年子女外,與陳女並未有任何互動,亦為蔡告所自承,即便歷經訴訟過程,兩造仍認為問題出在對方,訴訟中持續互相指摘,足認雙方互不能透過溝通協調積極謀求復合共同夫妻生活,致徒具婚姻之形式,而無婚姻之實質,客觀上實已達到不可挽回之婚姻破綻,則蔡男雖稱不同意離婚,卻又到庭表示:「本來是我主動要訴請離婚,現在反而是陳女要訴請離婚」、「我為了娶陳女,這一年多來,我花了很多錢,且我沒有虧待陳女,現在陳女要離婚,我覺得很不甘願」、「吵架原因是陳女有計畫性地無理取…講簡單一句話就是騙婚」、「我本來也不想娶你的…」,顯見蔡男對陳女亦心存怨懟,主觀上並無維持婚姻之意願,而陳女對蔡男同存有太多負面思緒,是審酌兩造雙方之誠摯基礎顯已動搖流失,倘勉強陳女再維持婚姻,不啻無法改善兩造之關係,且對未成年子女產生不良影響,徒增衝突與困擾,堪認兩造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而該重大事由,兩造均須負責,經比較衡量兩造之有責程度,兩造有責程度相同,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從而,陳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洵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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