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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台北律師陳政宏:一時的衝動恐鑄下難以挽回的大錯!設局交換伴侶,女友受辱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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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室友重判13年半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邱姓男子和周姓室友私下協議互換女友性交,邱男趁周男女友小蓉(化名)酒醉,伸出狼爪,小蓉事後因羞憤燒炭身亡,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依乘機性交致人自殺等罪,重判邱男13年半,周男因轉為污點證人,獲判7年半,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36歲邱男和28歲周男是分租套房的室友,去年3月27日凌晨,邱男向周男提議交換性伴侶,周男利用套房燈光昏暗,對邱男女友小薇(化名)親吻和撫摸,因周男下體有剃毛,小薇驚覺不一樣而穿幫,經邱男安撫,小薇未提告。
趁女喝醉睡覺摸上床
同年4月13日,周男的20多歲女友小蓉到周男租屋處喝酒聊天,酒醉後回房睡覺,邱男再提議交換性伴侶,周男答應後,邱男對小蓉性侵;小蓉發現不對勁後尖叫,邱男連忙逃跑,小蓉氣得怒罵和捶打周男。
女子燒炭亡 家人才知
事後小蓉深感羞憤,透過LINE對周男表示想輕生,哭訴「自己真的很髒」、「沒辦法答應不做傻事」、「你親手毀了我的人生」,周男安慰無效;一個月後,小蓉到摩鐵燒炭身亡,小蓉哥哥查看妹妹手機,赫然發現妹妹死因,全案才爆發。
一審認定兩男對小薇乘機性交未遂罪不成立,僅就小蓉遭性侵部分,依乘機性交致人自殺罪,判處邱男和周男各12年、7年徒刑;上訴後,高院追加認定兩男的乘機性交未遂罪成立。
男友轉污點證人判7年半
高院痛斥兩男為逞私慾,竟協議交換性伴侶,兩人得知小蓉有自殺傾向,卻沒通知她的親友,導致小蓉孤立無援痛苦而自殺;考量邱男事後翻供,周男轉任污點證人且有悔意,將邱男和周男各判處13年半、7年半徒刑,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社會新聞常常看到許多人流連夜晚的燈紅酒綠,因夜晚燈光昏暗視線不佳,促使有心人士心生歹念,遭他人性侵、騷擾得逞,像這些常見的案例,也就是俗稱「撿屍」的行為,在法律層面來說,意即趁他人意識不清楚或是暫時無自主能力時,趁機將其帶走,性侵得逞,此為我國刑法妨礙性自主罪章中的乘機性交罪。
第一,要探討的是何謂妨礙性自主?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明文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簡言之,只要使一方不願意,違反他人意願而性交者,即構成強制性交罪。
 
強制性交又依加害人手法不同有不同的定罪:
 
一、加重刑責之態樣
 (一)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2條)
 1. 兩個以上加害者一同性侵。
 2. 受害者為未滿十四歲或為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
 3. 以藥物或凌虐而性侵受害人。
 4. 攜帶兇器。
 5.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侵入或隱匿於他人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
 
 (二)其他加重刑責之情況
 1. 使受害人致死、重傷或致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刑法第226條-結果加重犯)。
 2. 故意殺害受害人或使其重傷(刑法第226條之1-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3. 受害人為未成年人(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
 
二、其他不同手法與狀況之性侵
 (一)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二)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三)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第229條-詐術性交罪)。
 
有上述性侵未得逞之未遂犯亦罰之。
雖然對於性侵案我國刑法有詳細的罪責規範,以處罰性侵犯,但防範勝於治療,何況性侵對於男女的生理與心理都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故無論男女都應注意自身的週遭安危,勿使自己製造或陷入陷阱,使有心人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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