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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
台北律師陳政宏:公務員欺負智障約聘人員,一審竟無罪,二審改判還公道。高等法院判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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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竹南鎮公所殯葬課已退休的林姓領班,在退休之前,向智能障礙的鎮公所熊姓約僱人員,謊稱可以想辦法讓熊男成為正式清潔隊員,向熊男無息借款100萬元,熊男卻苦等不到隊員一職,更等不到林男還錢,直到里長陪同要債,才得知林男已退休,苗栗地院竟判決林男無罪,不過,台中高分院改依乘機詐欺得利罪判處6月,緩刑3年,條件是要償還債務,還給智障的熊男一個公道。

判決書指出,林男與熊姓中度智能障礙的約僱人員熟識,2013年至2014年3月,以幫忙熊男升任鎮公所正式清潔隊員為由,分別向林男借30萬、40萬、20萬、10萬元,合計共100萬,還叮嚀熊男不能將此事告訴家人,月薪僅2萬餘元的熊男,不但大方把省吃儉用的存款借出,還不收分文利息。

事隔1年又3個月,熊男苦等不到升任正式隊員,打電話詢問林男,林男竟更換行動電話號碼,去年(2015)年7月19日,熊男由里長陪同去找林男要債,才得知林男已於去年7月初退休,熊男怒告詐欺。

林男於檢方偵查時,承認借款100萬元,不過,他強調,他在借第一筆錢30萬元時,熊男主動說,想要當公所清潔隊正式隊員,他回答說,他可以幫忙看看是否有管道,如果辦不成,錢會還給熊男,如果辦成,熊男願意給他20萬元,之後,又因他投資失利,熊男得知後,主動再借他70萬元周轉。

苗栗地院認為,熊男借錢時是公務員,有相當的收入財產,借錢時也寫借據,這筆錢要償還,不是找管道升任正式隊員的「活動費」,後因林男沒有還錢而生訟,但仍是雙方的債務糾紛,並非詐欺,判決林男無罪。

同樣的證據,二審卻有不同見解,台中高分院認為,林男利用熊男智力、理解能力比一般人低,以協助獲得正式公務員職缺,讓熊男心懷感激,取出鉅額款項無息借出,不過,熊男提告後,林男償還13萬元,台中高分院依乘機詐欺得利罪改判林男6月徒刑,緩刑3年,條件是要償還剩餘87萬元債務,全案判決確定。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本案法律解析]

高等法院認為,本案被告利用告訴人智力、理解能力顯較一般人為弱,認為有機可趁,即以可使告訴人獲得正式公務員職缺等話語,使告訴人心懷感激,因此取出鉅額款項無息借予被告。衡情,100萬元就一般而言,已屬鉅款,更何況本案告訴人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僅是鎮公所之臨時雇員,月收入僅2萬餘元,且有妻小需照顧扶養,倘若非告訴人以為被告有能力為其說情,使其晉升為正式公務員,告訴人豈有提出高達百萬元之鉅款無息借予被告之理?此部分顯是被告利用告訴人智力遜於常人,以借款外觀包裝,並以使其成為正職人員為詞,因而告訴人始願無息借款高達百萬元予被告。

綜上所述,被告上述我國刑法乘機詐欺得利之犯行,法院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刑法第341條 (準詐欺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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