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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
台北律師陳政宏:「大小老婆同住,通姦告不成?通姦行為配偶縱容,刑法上如何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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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老婆同住  通姦告不成」

【郭芷余、王吟芳╱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陳姓男子前年劈腿被懷孕的妻子發現,陳妻經談判後,同意讓第三者同住共事一夫,且生下小孩還託第三者照顧,直到陳妻的母親發現女婿坐享齊人之福才破局,事後女婿被控通姦,但檢方認為陳妻已宥恕(指原諒)或縱容外遇,昨將陳男與第三者不起訴。

齊人之福

三十五歲的陳男外型瀟灑,昨說自己不對,「妻子很寬容,大概後來氣不過才告。」陳男已與妻子分居,小老婆跑了,但他認為樂得清閒,因不用再分一三五、二四六個別陪睡,且後來大小老婆吵架,還得,坦承「兩個老婆真的很累!」陳妻昨與母親不在家,父親得知不起訴不滿說:「怎麼可能!」

一周個別陪睡三天

陳男表示,三年前認識蔡姓女子(三十八歲),他謊稱未婚,兩人交往。後來陳男便甚少回家睡覺,有次,陳妻半夜打他手機,蔡女接起電話,聽見是女性聲音便質問:「他在睡覺,我是他老婆,妳哪位?」陳妻大怒:「我才是他老婆,妳又是哪位?」事情於是爆發。

前年五月底,即將臨盆的陳妻在陳男開設的公司發現蔡女正大光明進出,便對陳男說:「既然遇到了,就來喬一喬吧。」於是三人協議同住,大老婆住四樓,小老婆住三樓,陳男一周各別陪睡三天,就這樣相安無事近半年。

大姨子作證早知情

後來陳的丈母娘來看孫子,卻發現女婿有兩個老婆,抱著孫子哭著責備:「我把女兒交給你照顧,你照顧成這樣?你做什麼大事業要兩個老婆住一起?」要把蔡女趕出去,並把女兒帶回陳妻去年二月捉姦提告。但陳妻的姊姊作證指妹妹早知情,檢方認定陳妻縱容姦情,不得提告。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本案法律解析]

通姦屬於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中的告訴乃論之罪,實務上常見告訴人起初兩個一起告,但後來對配偶撤銷告訴,只告第三者。但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通姦罪若在配偶縱容或宥恕下,就不得提出告訴。故對配偶的通姦行為,若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即喪失其告訴權。「縱容」是指放縱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寬恕原諒,乃事後所為。

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事後反悔而回復。再來,配偶的告訴權並不因縱容或宥恕而永久喪失,如宥恕後,配偶又續行與人通姦,則其配偶仍可以行使告訴權。也就是說,這次陳妻因宥恕而提告不成,如果下一次又抓到丈夫通姦,還是可以再告。

另外,通姦罪的告訴期限只有知悉後的六個月,過了不能再告。捉姦時要「報警」,勿破門擅闖他人住宅蒐證,以免吃上毀損、侵入住宅官司。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45條第2項: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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